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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披露2008年上半年度财务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汇交发[2008]1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2008-06-17
 

同业拆借市场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7]3号令)、《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公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4号)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3]221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财务公司信息披露操作规则》(中汇交发[2007]246号)的相关规定,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54家证券公司需在2008年7月20日前披露2008年上半年度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损益表;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52家财务公司、10家信托公司和3家其他金融公司需在2008年7月15日前,披露2008年上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发布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财务报告填报完成后,需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本计算表的报表左上方,即“填报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2.加盖公章后的报表均统一转换成一个PDF格式的文件。

  3.电子版文件的文件名应包含金融机构全称。

  4.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损益表须注明报表所属年度、记账币种和金额单位。

  注意事项:
  1.各家金融机构指定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联系人如有变动,请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上报备案。
  2.本机构《市场成员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以前未更新的请在此次提交2008年上半年财务报表时一起补报。
  请各有关成员提前准备,尽早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互联网发至中心信息披露专用邮箱:xinxi@chinamoney.com.cn,联系人:陈蔚,联系电话:021-50791761,文件发送后请即电话确认。

  需要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机构名单(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08年6月1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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