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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5-31
 

市区各拆迁管理部门,市政前期办,海曙、江东、江北区拆迁事务所,市区各拆迁评估机构: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8]94号),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在《若干规定》实施中一并执行:

  一、砖混二等或砖混三等结构的被拆迁住房按《若干规定》的规定评估,因计算层次差、朝向差原因其评估价格低于同一拆迁项目中砖木(木)结构住房评估价格的,按该拆迁项目中砖木(木)结构住房的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房为顶层带阁楼住房的阁楼除外。

  二、符合《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可按《若干规定》的规定分别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

  三、符合《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出租、出借私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被拆迁人按《若干规定》的规定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按《若干规定》的规定分别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拆迁符合《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按《若干规定》的规定计发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归承租人所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若干规定》可增加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各得50%。

  五、海曙、江东、江北区的住宅用房被拆迁当事人,按《若干规定》的规定直接安置住房,其安置住房带阁楼的,阁楼部分面积可按其评估金额的60%结算差价。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
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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