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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电解铝储备贴息资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05 生效日期:2009-06-05
 

各有关省辖市发改委(经委、工业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电解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矛盾,提高电解铝行业竞争优势。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南省电解铝储备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09]525号)和《关于下达电解铝储备计划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09]637号)文件精神,现就申请电解铝储备贴息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和金额
  申请企业为承担电解铝储备任务的企业。申请企业160KA以上电解槽产能必须全部恢复并实现满负荷生产。按照下达的计划储备量,省财政每吨贴息200元、相关省辖市财政每吨贴息100元。

  二、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复工复产和近两个月生产经营情况。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封闭贷款协议或流动资金贷款协议,以及贷款资金到帐证明。
  3、省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省辖市贴息资金拨付证明。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1、资金申请工作由各省辖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材料于6月10日以前,一式两份分送省发改委和财政厅。
  2、企业申请材料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后,将贴息资金下拨有关省辖市财政部门,由省辖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企业贷款银行,用于支付电解铝储备或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3、各省辖市经济运行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电解铝企业储备工作的组织、督促和协调,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果。
  4、享受储备资金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要在年底以前保持满负荷生产,否则将随时收回财政贴息资金。

  联系人:省发改委 李亚松 秦生丹 69691329 69691139
  省财政厅 白晓华 65808047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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