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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财社[2008]2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2-25 | 生效日期:2009-04-01 |
各市、区(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方式和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稳定的政府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6]2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和考核办法,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核定财政补助的目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社[2007]267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苏财社[2006]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按照职能分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直接面向社区、居民家庭和个人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健康调查与信息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慢性病管理与精神病防治、妇女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社区康复、健康教育及其它按规定属于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事项。
第三条 政府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考核发放、追踪问效。
第四条 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各地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拓展,调整补助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章 定点服务机构
第五条 提供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由各级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原已明确定点服务机构确定办法且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可继续采用原有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完善,鼓励竞争。
第六条 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要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功能和管理规范等达到省定标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都可申请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竞标。
第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财政、卫生部门共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标准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定点服务机构,取消其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定点资格,并重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确定该街道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设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专门购买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项经费不得挤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确定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可以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针对个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等),可以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项目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项目补助定额。还可以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应能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补助标准应随着工资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金额主要依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考评合格的,按规定及时结算补助资金;考评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考评不合格的,应视其提供服务的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直至不予结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的资金给付,由区级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定点机构。原则上,区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初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不低于总额70%的资金,年末再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结算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部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也可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手册等方式,由社区居民在接受服务后支付给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凭服务券或服务手册以及提供服务的台账作为结算补助资金的原始凭证。
为了推动“防治结合”,鼓励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在确保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医疗保障经费按照“总额预付”等方式向定点服务机构“打捆”支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类、工作内容、参考标准。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本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建立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考评指标既应包括过程指标,如定点服务机构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也应包括结果指标,如居民实际享受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既应包括客观指标,如社区卫生服务人次等,也应包括社会评价指标,如居民满意度。对定点服务机构不仅应考评设备、人员等硬件指标,还要考评管理等软件指标。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建购买服务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购买服务委员会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委员会和绩效考评委员会成员由财政、卫生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社区公共场所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管理的相关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对不按规定用途和规定程序实施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区(市)财政、卫生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考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区级卫生部门提出下年度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资金需求和申请提供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区级财政部门对卫生部门报送的购买服务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建立购买服务委员会和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
二、采购实施阶段
(一)购买服务委员会编制采购文件,向社会公示。
(二)购买服务委员会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咨询予以答复,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统一说明。
(三)购买服务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三、签订合同阶段
(一)卫生部门根据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商结果,对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和细化,做好签订合同前的准备工作。
(二)卫生部门与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签订下一年度公共卫生服务的购买合同。
四、履行合同阶段
(一)签订合同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二)卫生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在履行合同期间,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相关改进和奖惩建议。
五、绩效考评阶段
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合同后,区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卫生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按照规定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提出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奖惩的建议。
六、资金支付
(一)卫生部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区级财政部门向定点服务机构预付补助资金。
(二)绩效考评结束后,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对定点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总额,并拨付剩余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
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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