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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库[200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30 生效日期:2008-01-30
 

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净资产类增设“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编码为315。
  本科目核算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增减变动。
  年度终了,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二、在收入类增设“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编码为415。
  本科目核算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年度终了,为弥补财政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三、在支出类增设“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为515。
  本科目核算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年度终了,从财政超收收入中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年终转账时,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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