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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财非[2008]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30 生效日期:2008-01-30
 

省交通厅:
  《关于申请继续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函》(辽交运〔2008〕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继续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资金、票据以及财务管理等,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复函》(辽财非〔2006〕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审批。

  四、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规定,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执行期终止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新审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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