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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政发[200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2008-01-29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发改委、编办、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省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经济普查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选调政治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统计或会计知识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并认真做好培训和管理工作。要保证普查经费需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照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统计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普查经费的筹措,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方面的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普查工作中涉及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协调处理,其他中省直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

  四、搞好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普查范围和内容,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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