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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支农风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慈政办发[2006]1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18 | 生效日期:2006-12-18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支农风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慈溪市支农风险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对农业经济发展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和调整提升产业结构项目的支持力度,科学、规范地使用“支农风险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农风险金的来源。支农风险金在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后净资产当中专项提取,经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中介评估机构和市信用联社三方确认,总额度为9907万元。
第二条 支农风险金的性质。支农风险金是市政府用于安排政策性扶持“三农”、优化和提升工业产业结构、科技创新等项目贷款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的专项拨备类资金。
第三条 支农风险金的使用原则。支农风险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遵循“公开推荐、信贷评审、集体决策、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农风险金的扶助对象
第四条 农业经济发展项目贷款。指重点支持种子种苗引进繁育推广、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特种农产品深加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生产、重要农产品严重滞销时收购储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贷款。
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贷款。指重点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实施国内领先的技术创新并对本地产业有提升服务作用的项目贷款。
第六条 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的项目贷款。指重点支持符合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对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有一定促进作用,且有一定风险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引进项目贷款。
第三章 支农风险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及市农业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国税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慈溪银监办、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等组成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内设农业、工业科技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分线运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由行长兼任主任,市农业局、经济发展局和科技局的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第八条 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含内设农业、工业科技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支农风险金使用的监督、协调和扶持项目贷款的报备核准工作。
(二)市农业局、科技局和经济发展局分别负责农业经济发展项目贷款、科技创新项目贷款和优化提升产业结构的项目贷款初审和向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推荐的工作。
(三)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具体负责支农风险金的管理以及对扶持贷款项目的论证、风险评估和向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申报核准等工作。
(四)市国税局负责对项目贷款发生风险后所产生的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
第九条 支农风险金的使用范围划分。支农风险金按总额度,由农业、工业科技线各50%划分使用,实施不同的使用办法。
(一)农业线:农业经济发展即“三农”项目贷款由市农业局提出推荐和初审意见,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慈溪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将原公司规定的信贷担保倍数1:10放大至1:20为限进行放贷,项目贷款运作及担保方法仍按原规定办理。如因担保而引起的贷款风险,首先由慈溪市农户小额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与市支农风险金各50%赔付,当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以赔付时,由市支农风险金予以赔付,直至50%额度赔付完为止。
(二)工业科技线:其支农风险金的使用采用项目评审制。先由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六条要求进行项目推荐,经市经济发展局、科技局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市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提交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相关工业科技项目,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放贷,若发生贷款风险的,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核销,直至50%额度核完为止。
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条 支农风险金的项目贷款发放程序。经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贷款人向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组织信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后,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支农风险金贷款的抵押担保。为避免或减少支农风险金贷款的损失,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如资产抵押或保证不足的,须经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支农风险金贷款额度。对农业项目的贷款额度设定100万元上限;科技创新项目和先进设备项目贷款,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20%之内,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如有特别重大的好项目,需超过放贷限额时,由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贷后监管。以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为主、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支农风险金项目贷款的贷后监管工作。按照项目进度逐步发放贷款,及时督促贷款人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移作他用,否则,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应立即收回该贷款。
第十四条 支农风险金项目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对已发生的扶持贷款到期时,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要及时催还。到时不能还款的,如由担保公司进行资产担保的,应先由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冲抵资本金后再进入核销程序。对确实因正常风险产生的呆帐,由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进行专项评审,并将清算结果报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准,然后由市国税部门按规定程序核销审批,最后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核销。
第十五条 支农风险金在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拨备类资金项下核算。
第十六条 市支农风险金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关于支农风险金管理、使用状况的年度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原则框架下,农业和工业科技线分别制定《慈溪市支农风险金农业线管理实施细则》和《慈溪市支农风险金工业科技线管理实施细则》,加以严格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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