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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达市府办[2006]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2006-1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各级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确保财政拨款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及时、准确纳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必须将应由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列入预算。

  二、实行财政直发工资的单位由财政代扣职工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并连同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各预算单位账户,再由各单位按规定的缴存程序及时缴存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后的5-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至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不缴、少缴、欠缴,更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四、乡(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以乡镇政府作为缴存单位缴存;各乡镇中心校、村小学以中心校为缴存单位缴存。

  五、各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核算工作,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对账务,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应主动与各级政府督查、监察部门沟通协调,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达州市政府
200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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