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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加强环保惠民行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环发[2007]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7 | 生效日期:2007-09-17 |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四川十大惠民行动方案〉和〈2007年四川“十大惠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2007]3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和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管好用好资金,增强使用效益,圆满完成今年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争取资金到位
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今年初,以川委[2007]32号文件要求市(州)、县(市、区)征收的排污费60%用于污染治理,40%用于环保监管能力建设。这是省委、省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四川,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这项政策来之不易,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用好、用活这项政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足额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管好用好每一分钱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管好、用好环保惠民行动资金,及时将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兑现到位,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资金足额安排拨付到位。要加强惠民行动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监督,促进资金安全、完整、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其资金效益,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治理,确保惠民行动目标完成。要切实加大环保惠民行动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既要督促检查项目落实情况,也要督促检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既要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也要督促检查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把污染治理项目真正建设成为“惠民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严格征收排污费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大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制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环境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征收排污费工作的指导,加大征收排污费稽查力度,为环保惠民行动提供财力支撑,确保环保惠民行动进度要求和如期完成。
各地落实环保惠民行动资金情况于10月30日上报规划财务处。
联系人:规划财务处 吴畏
联系电话:028-86112642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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