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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达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政办发[2007]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7年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要全部达到《山西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保障各区公安机关公用经费达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保障原则
各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达标工作按照“市级为主,两级负担”原则,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完成。
二、各区经费保障达标任务
按照人均公用经费不低于0.5万元的标准,各区对所辖公安分局具体负担的最低保障数额为:
迎泽区291万元、杏花岭区327万元、万柏林区259万元、小店区247万元、晋源区95万元、尖草坪区203万元。
已完成或超额完成以上保障数的,不得降低扣减;尚未完成的,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今年达标。
三、经费拨付落实
各区财政要按照《山西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确定的开支范围和分类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应负担经费直接拨付各区公安分局,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季度,市将组织对各区财政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对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市财政将在年终市、区两级财政结算事项中如数扣减。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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