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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发[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4 | 生效日期:2007-06-04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影响中小企业成长中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加强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搭建贷款平台和鼓励兴办、引入担保机构
1、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阜新、实现转型振兴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和加强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于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至关重要。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积极从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互利合作、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开展工作。要通过鼓励兴办和引进的办法,在全市尽快形成为城市中小企业、工农业园区入园企业、龙头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产业化基地种植养殖户等各个层次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行业及多家信用担保机构,并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原则。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企业[2007]581号)和辽宁省开行“两台一会”模式及对我市支持意见,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市政府指定设立并授权阜新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台,承办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统借统还业务和承担地方还款责任;在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推动机构指导下,按要求承担和协助开发银行担负客户开发、评审、组织民主评议和贷后管理等职能。
4、采取下列扶持政策,鼓励兴办和引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
---财政税收方面
(1)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负责,为本地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公司申报取得国家免征营业税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允许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3)担保公司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于在本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用于该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或风险补偿金。
在国家进一步完善促进担保机构发展的其他税收政策后,本市对担保公司执行其优惠政策的上限。
(5)市、县(区)政府财政分别按企业纳税管辖,对达到国家、省、市管理目标(担保贷款放大比例达到财政部要求、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要求的担保公司为本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10%的补偿。
(6)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每年为本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争取省政府风险补偿金。
--银行信贷方面
(1)市人民银行负责,帮助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从速办理评级证书,取得贷款担保资格。
(2)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行信贷机构按照互利合作原则,根据担保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和双方风险控制能力,按其担保资金放大担保贷款。放大比例可由3倍起步,一般应按财政部规定在5-10倍幅度内进行合作。
(3)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为企业贷款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具体由企业、担保公司和银行商定。
(4)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协作银行对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应按国家要求执行基准利率,或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5)银行、担保公司、鉴证类中介机构可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担保贷款出现坏账损失时各自承担的比例。
--市场管理方面
(1)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2)担保公司成立及开办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都要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各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3)抵押物质(质物)评估及登记有效期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企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辆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4)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评估、登记、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要本着优惠扶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办理。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手续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市政府部门的行政收费一律免收;属于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弹性行政收费,一律执行收费最低标准。
(5)有关部门为担保公司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征信、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促进会约束机制
5、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企业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企业融资贷款的必要条件。必须从法治管理上、企业文化建设上、经营者素质上全面强化企业诚信建设。要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发布和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制度。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都要把培育企业信用作为重要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诚信教育,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违约率高、损失难以及时处理等问题。
6、建立阜新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中心库。责成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经委、农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实行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征集工作。
7、建立辖区内企业融资档案库。责成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牵头,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各银行信贷机构参加,开展企业融资信用评级并实行企业融资信用发布制度。
8、成立阜新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要求所有拟贷、拟保企业一律入会。企业法人代表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须在《阜新日报》公开发表诚信承诺声明,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
三、加强监管,确保信用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9、市政府指定市中小企业局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服务、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10、市中小企业局在监管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对担保机构实行审批或者备案。其中:凡属在本市新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须先向市中小企业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手续;凡外地担保机构到本市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须向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2)监督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等项制度。监督各担保机构守法经营。
(3)实行目标管理与风险监管。每年向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出指导性工作目标。
(4)负责对政府下拨的担保风险补偿金等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5)制定并实行担保机构业务按年度、分季度的报告制度。
(6)对非法干预担保机构具体担保业务的行为进行纠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11、市政府成立阜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12、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为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做好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转型振兴需要,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
13、市政府鼓励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协作,并将其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内容。
(1)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银行信贷机构与各担保公司加强互利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在财政部规定的担保资金放大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2)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3)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4)支持政策性银行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5)市政府对各家银行信贷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协作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贷款,将在对银行机构业绩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具体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落实。
14、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市中小企业局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阜新市政府
2007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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