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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卫财字[2007]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5-16 | 生效日期:2007-05-16 |
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内蒙古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程序
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为加强管理,明确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健全采购手续,做好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程序,并对采购工作的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设备采购前期工作;二是实施采购活动;三是合同执行管理。
一、设备采购前期工作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卫生厅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需向自治区财政厅履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批准书实施采购。禁止违反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擅自采购或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1.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有关处室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预算,经卫生厅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审核内容:设备采购预算是否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等。审核无误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设备采购预算的编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确定设备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应按照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设备配备规定和标准及基层设备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设备采购规模,编制设备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2.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有关处室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后,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的要求填报设备采购计划申请,经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和组长审批同意后,由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设备采购预算、品种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文件要求;申请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审核无误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包括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预算指标和资金用途,根据基层设备需求情况和市场设备价格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设备采购品种、数量和采购预算。同时,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对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等事项提出有关申请。
卫生厅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采购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2007年规定的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提出有关申请,并附相关政策规定,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禁止以划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卫生厅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申请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自治区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布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参与采购计划编制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禁止将不该透漏的信息(如品牌倾向、采购预算等)透漏给供应商。
二、实施采购活动
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处室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财政部门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批准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有关处室应指定2人(或2人以上)集体参与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认真履行政府采购职责,依法享有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切实做好采购工作。同时,要邀请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1至2人)监督采购活动。
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监督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监督有关处室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纪律等。防止在开标活动中私下接触投标人;在评标活动中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等违规行为。
1.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财政部门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有关处室应与批准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采购事项,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编制招标文件。有关处室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后,应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协商招标文件编制事项,依法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招标文件是反映采购人需求,规定采购活动相关规则的重要采购文书。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范内容,结合采购项目的需要,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要报经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审定同意后,交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技术要求等专业性较强的内容,要邀请与采购设备专业有关的专家参与编制和论证工作。首先请专家编制初稿,初稿编制完成后,再请其他专家对初稿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设备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是否适合装备单位的工作需要;招标文件是否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等。确保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禁止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同时,要做好采购预算等有关内容的保密工作。
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有关处室参与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禁止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质疑置之不理,不按规定时限书面答复。
4.参与抽取评标专家。有关处室在开标前,应主动与自治区财政厅和采购代理机构协商评标专家人数、抽取评标专家时间等事项,并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同时要邀请领导小组监督人员参加。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选,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人选,但在一般情况下,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数量要多于实际需要评审专家数量的三倍以上。
参与招标文件编制和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有关处室按照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比例,推荐参与评标工作的采购人代表,报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确定。同时,可根据采购产品特殊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推荐评标专家。在推荐评标专家人选上,应选择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的专家人选。可根据采购设备品种、类别的不同,按一定比例推荐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医学专家和设备维修工程技术专家。同时要做好参与评标人员和推荐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结束后,有关处室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专家人员名单、电话等一切有关信息。同时,应提醒采购代理机构,妥善安置评标专家,防止投标人与评标专家单独接触,认真做好评标专家人员的保密工作。
5.参加开标活动。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有关处室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共同参加开标活动,并对开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作好登记。同时要邀请领导小组监督人员参加。
有关处室人员在开标活动中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6.参与评标活动。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有关处室要邀请领导小组监督人员参加评标活动。有关处室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诱导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
7.确认评标结果。有关处室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与领导小组监督人员共同将评标结果报告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和各位副组长进行确认,并按时将领导小组确认的评标结果反馈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人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禁止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中标或成交结果,不按评审专家推荐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人。
8.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签订采购合同。有关处室应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要经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方可签订,同时要邀请领导小组监督人员参加合同签订活动。
采购合同应符合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必备条款。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禁止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合同执行与管理
有关处室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后,要对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随时了解设备到货、验收、使用情况,协调供货厂商按时履行合同有关约定,督促用户做好设备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禁止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禁止不验收或延迟验收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验收时,以次充好,付款提前,服务缩水。
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供货厂商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服务缩水、提供不合格产品等违约行为,应及时要求供货厂商按照采购合同有关约定予以纠正,妥善解决。同时,应做好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和厅机关其他处室负责人,在以后的采购活动中引以为戒。
1.下发设备分配文件。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有关处室应根据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公共卫生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设备装备要求及基层设备需求情况,制定设备分配计划,并及时下发设备分配文件。在下发设备分配文件前,应将设备分配计划和有关设备分配政策依据及基层设备需求情况,报告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和各位副组长。
设备分配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备分配计划;(2)设备采购有关重要信息(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主要配置、采购价格、到货时间和地点、培训及售后服务、供货厂商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3)设备验收事项和要求;(4)设备使用、管理要求等。同时,应要求设备装备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依据设备验收单、卫生厅设备分配文件和设备采购价格,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登记手续。
2.结算货款。有关处室要按照采购合同货款支付有关约定,对符合货款支付条件的,按时向厅规划财务处办理货款支付报帐手续。厅规划财务处审核后,对于符合货款支付条件的、且货款支付手续齐全的,将及时办理货款支付事宜。
货款支付报帐手续应包括:报销单一份(报销单上应有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规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收款单位出具的正式商业发票和复印件各一份,采购项目批准书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采购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采购项目验收单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设备分配文件一份,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一份(一式五联)。
3.归档文件。采购项目全部结束后,有关处室应及时将采购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经卫生厅设备采购领导小组有关副组长(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统一归档,妥善保存。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申请、批复、管理等有关文件,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采购项目验收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
各处室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将设备采购活动的计划安排和实施情况、设备到位使用情况(包括用户反馈的意见)及项目完成情况等有关信息,报告卫生厅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领导小组。
附: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程序流程图(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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