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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交[2007]2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2007-09-27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2006年4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调查组对我省收费公路建设运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指出,浙江省建成通车的“四自”公路项目中仍有“近一半通车收费的公路项目至今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不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为严肃、认真做好审计整改,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完善公路基建程序,现就公路“四自”工程竣工决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交通局(委)要高度重视收费公路竣工决算管理工作,以分管领导为责任人,落实工作机构和具体人员,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以本次审计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4〕47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收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监督管理。
    二、制订计划,狠抓落实。各市交通局(委)要对辖区内已完工收费公路工程作进一步梳理,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明确整改要求和具体工作进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计划;要进一步落实整改工作措施,督促所辖各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竣工决算编报、审计、审批各项工作。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办法》施行之前(即2004年11月5日前)已完工的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收费公路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牵头组织,委请所在地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各市交通局(委)据此进行竣工决算审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竣工决算审批相关资料,请及时行文报厅备案,作为收费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对《办法》出台后完工的收费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报厅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批,严格基建程序。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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