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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农发[2007]6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9-25 生效日期:2007-09-25
 

万州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荣昌县、开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切实推进重庆市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养殖户(场)改良生猪品种积极性,提高良种化水平,增加生猪养殖效益,促进生猪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精神,结合我市生猪良种推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特此通知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重庆市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充分调动生猪养殖户(场)改良生猪品种积极性,提高良种化水平,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增加生猪养殖效益,促进生猪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稳定,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2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对项目区26万头能繁母猪实施人工授精。

  二、实施范围
  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在万州区、黔江区、江津区、合川区、荣昌县、开县实施。

  三、补贴对象
  项目区县内使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良种公猪精液实施人工授精的能繁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规模养殖户(场)。

  四、补贴标准
  按每头能繁母猪繁殖一胎、每胎配种使用精液2份、每份精液价格10元测算,2007年每头能繁母猪补贴20元。如实际采购精液每份高于10元,按10元补贴;等于或低于10元按实际采购价补贴。若配种实际只使用1份精液,则按1份补贴。配种不成功的,不给予补贴。

  五、补贴方式
  市财政局按照各项目区县的补贴规模(详见附表一),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详见附表二、附表三),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六、工作进度
  本项目实施期为2007年7-12月。

  (一)2007年6-9月,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我市具体实施方案,与财政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并印发各项目区县。召开项目工作会,启动和部署项目工作。

  (二)2007年10月底以前,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良种猪精液采购。

  (三)2007年12月底前,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按照人工授精技术规程,实施生猪配种工作。区县财政局依据经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核定的实际配种情况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

  七、供精良种公猪品种及条件
  (一)品种。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大白猪、长白猪、杜洛克猪、荣昌猪、渝荣Ⅰ号、PIC等6个品种(品系)可以作为本项目的供精种猪。

  1、有《种畜禽合格证书》,且来源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者参加了全国种猪育种协作组织的种畜禽场。

  2、种公猪符合本品种外貌特征,健康状况良好,耳号清楚易辨,系谱清楚,档案记录齐全,综合评定等级优秀。

  3、优先选择使用自身或其亲本有生产性能测定数据和遗传评估成绩的种公猪。

  4、使用年限不能超过6年;

  (二)供精单位。供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饲养的种公猪不少于2个品种或2个血缘;

  3、有必备的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精液的采精、输精器材、冰箱、保温箱(盒)、显微镜等基础条件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有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经验,且熟练掌握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等技术人员2名以上。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

  生猪良种推广补贴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协作,扎扎实实推进项目实施。

  (二)加强项目实施的协调监督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项目区县都要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补贴精液质量和使用情况,查阅配种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种公猪、猪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违反服务规定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将给予通报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实施资格。具体要求:

  1、2007年9月30日前,由项目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供精单位和种公猪品种、数量进行初选,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种公猪饲养场(包括乡镇生猪人工授精站)和品种、数量报重庆市农业局(详见附表四)。

  2、2007年10月10日前,由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专家组,根据各项目区县上报的供精单位、品种、数量、精液质量,开展抽查评定工作,并将抽查结果报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工采精良种公猪养殖单位、品种、数量在重庆农业信息(畜牧)网上公布。

  3、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实施监督,对项目区县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局举报电话:89016181,市财政局举报电话:63899159。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1、各项目区县要根据重庆市农业局公示的供精单位、品种、数量,由农业(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15 日前对本区县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供精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并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备案。

  2、加强供精单位、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人工授精员管理。人工授精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工授精工作3年以上,熟练掌握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等技术。配种服务收费必须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违规加价。认真开展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者技术培训。

  3、指导供精单位、人工授精员和农户做好精液生产、发放和配种记录,如实填写母猪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五),建立健全配种、产仔等相关信息记录档案。作好补贴母猪佩戴畜禽标识及建档立卡工作,建立本区县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4、项目区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要在县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布补贴的乡、村和养殖户;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村要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受益养殖者及其母猪配种情况,确保项目区内的养殖者知情、受益。

  5、母猪基本情况登记卡,精液发放通知书(或明白卡)等由各项目区县负责设计、落实。

  (四)规范精液生产和人工授精技术服务

  1、对入选的种猪场应按照计划提供种公猪,精液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该场销售种公猪的市场价格。

  2、供精单位在良种猪精液包装上加施由区县农业(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良种猪精液补贴标识(详见附表六),按照项目区精液需求组织生产和运送,确保项目区需要的精液数量和质量。供精单位在开展生猪人工授精时,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精液发放使用登记册(详见附表七),随良种猪精液一并发放通知书(或明白卡),收取有关费用。

  3、供精单位应确保精液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技术工作,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和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以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的提高精液价格,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出据收费票据。

  4、猪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站点要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服务承诺,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做到随时送配。

  (五)建立项目进度上报制度

  加强项目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区县分别于2007年10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以简报形式和填报项目进展统计表(详见附表八),向市农业局(畜牧处)、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以便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分别于2007年10月底和12月底前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六)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各项目区县财政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以保证生猪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附表:一、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表(略)

  二、良种猪精液生产登记册(略)

  三、良种猪精液发放登记册(略)

  四、供精单位人工采精公猪情况统计表(略)

  五、能繁母猪情况统计表(略)

  六、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标识(式样)(略)

  七、良种猪精液使用登记册(略)

  八、2007年国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进度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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