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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108线沙溪坝至普安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7]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20 |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108线剑阁沙溪坝至普安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广交[20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108线沙溪坝至普安段48.8公里,经省发展改革委川发改交[2004]393号文批准,接二级公路、沥青砼路面改建立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4]78号文精神,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发[2005]81号文批准该项目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川交工[2005]101号文批准工程投资预算为7620万元,其中:无偿投入262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5000万元。该工程现已交工验收。
国道108线剑阁碑碑梁至尖山子段20公里,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路[1998]6号文和川交公路[2003]51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经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广元分所京红会广分财字[2006]26号文审计,截止2006年11月30日,该段路尚有债务1294万元。
经审查,同意国道108线沙溪坝至普安段48.8公里,作为已收费的碑碑梁至尖山子段20公里的延伸段(扣除重复路段7公里),沙溪坝至尖山子段全长61.8公里,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收费工作:由广元市交通局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行收费期限:2007年8月20日至2010年3月19日止。
四、收费站设置:在国道108线1966K+600M处设主线碑碑梁收费站1个。
五、试行收费标准:
单位: 元/车次
┌───────────┬─────┬─────┬─────┬─────┬─────┐
│ 车型│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 标准 │ │ │ │ │ │
│站名 │ │ │ │ │ │
├───────────┼─────┼─────┼─────┼─────┼─────┤
│ 碑碑梁收费站 │ 8.00 │ 16.00 │ 24.00 │ 32.00 │ 40.00 │
└───────────┴─────┴─────┴─────┴─────┴─────┘
注:(一)车辆分类:
一类客货车:7座(含7座)以下轿车、小型客车;2吨(含2吨)以下小货车。
二类客货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三类客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四类客货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五类货车:15吨以上货车。
(二)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牵引车单机头行驶收费公路时,按分类划分的第二类车型标准收费。
(四)行驶收费公路的不能载客也不能载货的吊车等特种车,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所对应的车型分类收费。
(五)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量在20吨(含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成组(捆)大型货物,其通行费按:车辆类别通用费+(超过20吨的实际吨位数乘一类车收费标准)=总收费额收取。
(六)装运2只20英尺或4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其车型类别分别上靠一个类别收费。
(七)卧铺车与普通客车座位数对应划分类别。
(八)拖拉机按核定吨位计量分类收费。
(九)以上车辆不分空、重车,以行驶证核定吨(座)位为准。
(十)20-30座客车临时降低一个类别收取车辆通行费,即由三类车型降为二类车型,实施时间至2009年4月9日止。
六、收费人员核定为25人,着装人员及数量须报省交通厅核批。
七、收费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地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我省及与我省已开通绿色通道省(市)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外,其他车辆都应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
八、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在广元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纳入广元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还本付息的支出,收费站的人员经费、收费路的日常养护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专项支出,年度计划由市交通部门按项目编制预算,市财政部门核批,严禁超支挪用。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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