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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民发[2007]1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09 |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市级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
在实施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7]72号)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为了保证政社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处理政社分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人员分离问题
(一)事业单位中经过公务员登记的在职副县处级及其以上的人员,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在本次政社分离改革中应出具由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兼职的文件复印件,并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方可在社团中继续任职。
(二)中央在渝单位的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中央管理干部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只需出具兼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其《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工作情况审核表》不再报国家委办局或中组部审核。
二、资产分离问题
(一)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政社分离改革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原则上由党政机关收回。但确有特殊情况的,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经社团与产权所属的党政机关协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级财政批准后,社团可继续使用和管理。
(二)中央各部门拨付给社团的资产,不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
市级各部门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各社团的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进行处理。
三、办公场所分离问题
专业性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得与主管部门在同一办公住所办公,在同一办公住所办公的,必须分开。专业性社团办公住所短期内搬迁困难的,可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租用方式使用党政机关的办公住所,租用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租用须签订租赁协议并完善相关手续,租金参照当地同类房地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四、工作要求
社团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社团准确填报《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工作情况表》,及时通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次政社分离改革工作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重庆市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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