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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扶办发[2007]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09 |
各市、县(区)扶贫办(局)、各培训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上新台阶,现将《陕西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扶贫部门及各培训学校能严格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全力做好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各项工作,为全省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实现做出贡献。
陕西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
“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是增加贫困群众收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稳定脱贫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程序,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水平,促进有序输出和稳定就业,现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劳动力转移培训示范基地管理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6]16号)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陕发[2005]10号)以及《陕西省人人技能工程规划》的要求,特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目标与任务,以全省贫困劳动力为培训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为基础,以各类职业培训学校为平台,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实现稳定转移就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建立起“培训、安置、维权”三位一体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模式,逐步走向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脱贫的良性轨道上来,为实现新阶段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和建设西部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在省市扶贫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省上每年安排专项财政扶贫资金补助贫困户子女,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
2、市场运作。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项目运作方式为手段,以各类职业学校培训输出为平台,以“订单培训”为方向,建立起政府、市场、学校、企业、贫困劳动力相互连动、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的培训体系。
3、培训就业。以培训为手段,努力提高贫困户子女就业能力和就业率,实现培训转移就业。
4、跟踪服务。以后期跟踪服务为保障,协助做好维权保障服务,努力提高稳定就业率。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目标:培训一批、输出一批、就业一批、稳定一批、脱贫一批。
第五条 任务:
1、参加培训的贫困户子女,基本掌握上岗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外出务工技能,思想品质、道德观念及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2、输出安置率要达到95%以上,其中85%要达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确保输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3、通过培训和输出就业,使我省贫困家庭收入有明显增加,每年实现3~4万个贫困家庭因此直接脱贫,实现2~3万个贫困家庭稳定脱贫;
4、积极探索“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的管理、服务模式与有效机制,努力达到培训市场化、专业品牌化、输出组织化、安置规模化、管理科学化、服务跟踪化的培训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章 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培训对象为全省50个国定和27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区)和1070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年人均纯收入在865元以下的贫困户子女,年龄17~35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劳务输出条件和意向的男女青年。
第七条 培训对象选定办法,各贫困县扶贫办(局)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根据省市扶贫办(局)下达的年度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在本县境内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公告、下发通知等各种方法广而告之,凡是愿意参加培训的贫困户子女,须持所在行政村贫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到各县扶贫办(局)统一报名。为保证选送的培训对象是贫困户子女,各县扶贫办(局)要按照建档立卡基本资料进行核实,培训对象确定无异议后,由各县扶贫办(局)逐级上报(培训对象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市、县、学校各存档一份),最终由所在市扶贫办(局)审定,并联合培训学校下发具体培训对象入学通知书。各县扶贫办(局)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建档立卡,为后期劳务输出管理和财务报账提供必要的手续和依据。
第八条 培训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按照用工市场需求和用工企业对技能要求开设不同专业培训,内容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以及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九条 培训要以“订单培训”为主,近几年拟开展钳工、车工、模具、电气焊、机械修理、机械加工、机电制冷、无线电、电工、电子电器、美容美发、装饰装潢、烹饪、纺织、服装加工、印刷、食品加工、酒店服务、商业服务、旅游、家政服务、保安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具体培训的专业内容依据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人需要进行选择和确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领导。各级扶贫办(局)是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的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各地扶贫部门要摸清当地扶贫开发村剩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费由中省财政扶贫资金安排补助。培训补助费只能用于贫困户子女参加培训的学杂费补助,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教学设备等方面。每年培训规模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省扶贫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培训规模编制计划和制定培训补助标准,要保证中省财政投入的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为了确保实现培训与输出就业目标的实现,财政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省级劳动就业合同报账制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将培训补助经费拨付到省财政厅会计结算中心省扶贫办扶贫资金专户。省扶贫办依据实际参加培训学员登记表、就业安置登记表、劳动就业合同和有效发票,分次、分期直接将培训补助费拨付到学校。做到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报账一人。各市、县(区)扶贫部门在宣传、组织招生及管理工作中,不得收取承担培训任务学校和参培学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报账管理。培训补助费分为两次报账。首次报账比例为各专业实际招生进校参培学员补助费总额的40%。报账时,学校将参培学员签名的参培学员登记表(原件)和报账汇总表(一式二份)报请所在市扶贫办(局)核实并签出意见后送省扶贫办核实报账;二次报账比例为各专业实际安置就业参培学员补助费总额的60%。学校必须向所在市扶贫办(局)提交有效劳动就业合同(原件)和参培学员签名的安置就业登记表(原件)及报账汇总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市扶贫办(局)核实并签出意见后,将劳动就业合同、参培学员安置就业表、报账汇总表一起送省扶贫办核实报账。同时,两次报账时分别向省扶贫办提交参培学员登记表和安置就业登记表电子文档各一份(EXCEL格式)。
第十四条 组织分工。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各市、县(区)扶贫办(局)及各承担培训任务学校共同组织实施。
1、省扶贫办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编制下达,联合省财政厅和各市扶贫办(局)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考察认定,对学校招生、学员在校学习、参培学员就业和收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评价培训效果及全省参培学员培训补助费审核报账工作;
2、省财政厅负责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的下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各市扶贫办(局)负责本市培训学校的考察和推荐,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的培训、教学管理、输出就业、跟踪服务、学员务工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调查,评价培训效果。并负责本市参培学员培训补助费审核上报工作;
4、各县扶贫办(局)按照省、市扶贫办(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规模,负责本县内招生宣传、组织招生、学员资格审查、建档立卡等项工作;
5、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要协助县(区)扶贫部门招生宣传、组织招生。负责发送入学通知、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学员在校管理、就业指导、输出就业、跟踪服务、维权等项工作。
第十五条 督促检查。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培训计划落到实处,要保证培训经费及时到位,要做好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项目的评估工作。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套取和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或对参培学员乱收费,损害贫困户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市扶贫部门要定期对承担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技术等级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家庭脱贫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监测、评估,努力提高我省“雨露计划”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认定采用面向社会,培训单位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承担培训任务学校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资质;
2、有承担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的培训条件,如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操基地和师资等;
3、有相对稳定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和就业渠道,以及较大规模的专业介绍能力(主要以订单培训为主);
4、有组织较大规模劳动力转移培训基础、经历和业绩;
5、有比较完善的劳动力转移监测和后期服务管理手段。
6、学校管理正规,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
7、收费合理,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确定的各类收费标准,没有发生乱收费问题;
8、学校自有固定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1、各市扶贫办(局)负责本市内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学校的推荐工作。主要包括发布推荐原则、条件、评审办法及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等;
2、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应向所在地市级扶贫办(局)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学校的基本情况,拟开展培训的专业、内容、形式和规模,以及转移方向等;
3、各市扶贫办(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并将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推荐上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
4、省扶贫办将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评审和认定。
培训机构要与所在市扶贫办(局)签订培训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对参培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内容包括参培学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家庭住地、输出地点和联系方式,以此作为培训补助费报账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雨露计划”培训工作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配备强有力的教管人员,确保每位参培学员所学内容达到就业安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参培学员在校期间的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要对参培学员提供就业指导,保证参培学员输出就业。同时,要对用工单位进行详细考察和核实,保证参培学员输入到收入稳定、生产生活有保障的用工单位。参培学员在校至就业输出期间所发生的教学、管理、生活、安全、安置等问题及各类纠纷应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培训质量,每位参培学员要参加技术等级考试和考核,要颁发相应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考试不合格的参培学员,要免费继续培训,直至合格输出就业为止。
第二十四条 各培训机构要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根据所设培训专业编制出详细的教学计划。学制为1年的专业,在校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80课时;学制为6个月的专业,在校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48课时;学制为4个月的专业,在校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32课时;学制为3个月的专业,在校理论学习与实践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24课时;培训应以实践操作技能为主,重点培养学员的动手能力,兼顾法制、纪律、思想道德、外出务工知识教育及体能训练。实践操作技术培训时间应占培训总课时80%以上。
第六章 跟踪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省市扶贫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培训内容、培训效果、就业安置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参培学员的专业技能、就业安排、务工稳定性、劳务收入和家庭脱贫致富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培训机构要对用工单位进行详细考察核实,保证参培学员输送到收入稳定、生产生活有保障的用工单位。并保证每个培训学员都与厂方签订劳动就业合同。
第二十七条 每批学员的安置都须由培训机构专人护送,并须与用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学员安置后,为保证学员的稳定,培训机构应派专人在企业跟踪服务一段时间,做好维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员安置后,后续管理服务的时间为3个月,在此期间,学员在厂方发生的各种问题,培训机构应协助厂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培训学校每季度向所在市扶贫部门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扶贫部门每季度汇总本市培训工作情况,并上报省扶贫办。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培训目标的有效实现,每期培训结束后,省扶贫办将联合省市有关部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进行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培训效果、转移就业和收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每年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任务完成好、学员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在下一期继续保留,对培训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贫资金,安置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贫困地区劳务输出技能培训实施意见》(陕扶办发[2003]25号)及《陕西省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陕扶办发[2004]3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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