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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农[2007]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2007-08-09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补贴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特制定《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九日

  江西省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调动农民养殖母猪的积极性,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设立能繁母猪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和发放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要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到户(含企业和农场职工,下同)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受益对象公开,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操作,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全过程透明。
  据实补贴,指按照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予以补贴。对饲养其他类型生猪不给予补贴。
  直补到户,指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直接发放到母猪饲养者手中。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补贴对象:能繁母猪饲养者。

  第五条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年。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其中:省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0%、40%的比例负担;设区市直养殖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核定的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实际饲养数量,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安排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并逐级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涉农资金专户”。

  第八条 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核实工作按照《江西省2007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畜牧主管部门认真核实能繁母猪的实际饲养数量,并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饲养者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饲养数量、后备母猪饲养数量、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数量、能繁母猪的来源和去向等信息,以及审核人和饲养者(或企业)的签名、签章(手印)。因买卖等原因,导致能繁母猪的养殖者发生变化的,不能重复统计。

  第九条 乡(镇)政府(或委托财政所和畜牧站等部门)要将补贴情况在受益者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饲养者姓名(或企业名称)、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乡镇财政所将核定的饲养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到每个能繁母猪饲养者,通知书要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国家的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和有关电子数据,将补贴资金存入饲养者“一卡通”存折。凡没有“一卡通”存折的要为其新办存折。办理了工商登记的饲养场,可由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汇入其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和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要保存好发放补贴资金的原始凭证,建立补贴发放档案。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饲养者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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