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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民优发[2007]2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9 | 生效日期:2007-08-01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残疾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并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将另行规定。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工作,认真核对优抚对象属别及所对应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对于2007年期间抚恤优待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07年8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五、2007年优抚对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2008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略)
附件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略)
附件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表(略)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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