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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建[2007]8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0 | 生效日期:2007-08-10 |
各市、县(区)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理有效地用好省财政安排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管理,引导和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搞好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及有关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构建安全生产、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为社会安全发展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长效机制,营造社会安全良好的发展、生活环境。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范和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支持有关企业和单位搞好安全隐患整治及有关工作,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初预算中安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择优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省有关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技改整治企业的引导和补助支持。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下同)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贴息期原则上为一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其它与防治安全事故和隐患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执行省财政批准通知的项目预算指标,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特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其它事项的评审核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意见。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安排和下拨,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贴息或者补助:一是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治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二是各市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和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治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三是各市或者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督促整治的其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其中:申请项目补助的,应当是项目单位属于困难企业,或者是整治项目的企业责任主体已不存在的单位。困难企业是指连续2年亏损或者微利、职工工资难以正常发放、银行对其不予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用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购置监管装备的补助,以及安全科技、安全专家活动、安全生产宣传经费等项目。具体用途和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度,按年度预算执行,其申请、审查和监督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章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
第八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非财政直管县、区的项目申请,经所属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查审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市属单位的项目申请经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2、省财政直管县和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初审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3、省属企业的项目,经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
4、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申报时间:(1)上半年的项目在4月底前申报,(2)下半年的项目在8月底以前申报。
第九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材料:
1、申请项目贴息,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安排项目贴息的请示;
(2)按规定填写的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3)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安委会督促整治相关特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文件;
(4)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其中项目已竣工的,应同时提供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项目单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复印件);
(6)项目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凭证(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安排项目补助的请示;
(2)按规定填写的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式样见附件);
(3)省政府或者市政府、扩权试点县(市)政府安委会督促整治相关特别特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文件;
(4) 隐患整治方案,项目较大的应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其中项目已竣工的,应及时提供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证明材料,如地方政府及项目单位承诺配套资金到位的文件、证明等;
(6)项目单位近2至3年的主要财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复印件。
上述项目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管局2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将申请书电子文档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查和补助资金的下拨
第十条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扩权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和省主管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由安全监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项目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特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其它事项的评审核查。凡报送到省安全监管局的项目申报资料,由负责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查,需通过现场审查确认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经审查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经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批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发文通知,将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指标下拨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其中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通过省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拨付。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治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大、特大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必须进行有效的实施和审计:
一是各项目单位应建立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实施办好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
二是市、县(市)安全监管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对其申报的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协调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实施。如有特殊问题,由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
三是市、县(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关于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技改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及时将专项资金转拨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分别由负责申报项目的市、扩权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验收,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各市、扩权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隐患整治项目的申报应当实事求是,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在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治贴息、补助项目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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