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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外[2007]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6 | 生效日期:2007-08-06 |
为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工作,财政部、商务部一次性安排我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4974万元(不含深圳),经省政府同意,其中70%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重点用于我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3482万元;30%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重点用于国内自主品牌建设1492万元。
为做好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品牌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地外经贸、经贸、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务求实效,结合各地实际,大力推动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二、品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品牌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其中:
(一)省外经贸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的要求,负责组织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资助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经贸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资助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品牌资金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申请自主出口品牌资金的企业,还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中央驻粤和深圳市企业除外,下同);
(二)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三)依法经营、纳税、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四)负责组织承办我省自主品牌工作项目的省外经贸、经贸部门,及经省外经贸、经贸部门批准组织承办自主品牌工作项目的相关单位。
五、品牌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企业项目:企业开展的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1、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费,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费,产品国际认证检验检测费。
2.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及其批准组织的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 企业开拓市场在境外进行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
4.企业建立自主品牌产品营销服务机构。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服务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和技术中心。
支持内容:品牌产品研发经费。
以上企业项目的第3、4、5点,申请自主出口品牌资金的,支持的企业范围限于获得商务和省外经贸厅认定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
(二)公共项目:省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及其经批准组织开展的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1.为扩大我省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影响及树立行业品牌的社会公众形象,组织企业在境内外集中开展的整体宣传和推介活动。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策划费、境内外媒体发布费、广告推广费;场租费、公共布展(特装)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
2.省级外经贸、经贸部门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的基础性研究、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集中开展的课题研究、研讨论坛、巡回演讲宣传、规划、学习交流、培训、市场调查以及建立自主品牌数据库等。
支持内容:课题费、专家费、会务费、培训费、调查费、和自主品牌信息建设费。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剔除;除指定扶持范围外,品牌资金优先支持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认定的“出口名牌”及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本省著名自主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相关活动。
六、品牌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对企业产品在境外获得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等费用给予50%或以上的资助,但每个品牌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成功进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按其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或批准组织承办的境内外自主品牌产品展(博)览会,每个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省级以上外经贸、经贸部门组织或批准组织承办的品牌介绍会、发布会、说明会、研讨会以及广告、新闻媒体宣传广东整体形象和公共布展(特装)等给予全额资助;展品运输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对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效益明显的,按其宣传资料制作费、广告发布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四)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自主品牌产品专营店、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适当的资助。
(五)对品牌建设基础性研究,包括品牌发展课题研究、规划,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集中开展的学习交流培训以及品牌信息数据库建设、品牌保护体系建设和其他为自主品牌建设服务的公共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七、品牌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2007年各市及省属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30日前;以后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前。
(二) 市级的申报。各市外经贸、经贸和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对所属市(县、区)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其中属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联合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经省外经贸、经贸部门批准地市级外经贸、经贸部门若有组织承办自主品牌建设活动的,其经费活动预算需一并在联合行文中单独列明。
(三)省级的申报。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申报自主出口品牌资金项目的,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后,直接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申报国内自主品牌资金项目的,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汇总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请;省属其他有关企业按申请类别分别向上述相关部门申请。
省外经贸、经贸部门,在收到各市及省属企业申报项目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自主品牌建设工作计划,确定其组织及其批准地方组织承办的公共项目经费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八、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批准机关相关证书(复印件及附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或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批准委托书(复印件);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或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费用预算;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省外经贸厅、经贸委分别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材料组织审核后,提出项目资助计划和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经贸委审定后按财务隶属关系下达资金预算;各有关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文件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并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十、项目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外经贸、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为加强品牌资金的管理,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市外经贸、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核,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市外经贸、经贸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品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联合书面报告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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