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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农[2007]2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7 | 生效日期:2007-08-07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母猪饲养者。
2007年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供应保持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电[2007]28号}、《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07]221号}精神,我省从2007年起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200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请贯彻执行。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能繁母猪饲养者按每头母猪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能繁母猪数量以2007年8月15日前核定的具备繁殖能力、正用于生产的成年繁殖母猪数为标准。
二、省财政补贴范围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的粤北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市)和江门恩平市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给予补助,省与市县财政分别负担补贴资金的60%和40%。市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政府自行确定。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除外)按本方案实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三、省财政补助办法
省财政厅按省统计局2006年底能繁母猪存栏量将补助资金预拨至各地级市财政局,各市委按本地区能繁母猪实际饲养量发放补贴资金,年终清算。各地级市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应于2007年9月1日前,将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紫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四、补贴程序
(一)摸清情况,详细登记造册。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进行调查,登记造册(见附表一);省原种猪场(一级种猪场)、二级种猪场(种猪扩繁场)等种猪场的母猪数量由辖区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见附表二),以此作为发放补贴的基本依据。
(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张榜公布种猪场和农户饲养者 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对登记饲养母猪数量不实的及时更正。
(三)严格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县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张榜公示的补贴名单审核盖章后上报地级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并签署盖章。
(四)落实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确保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补贴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凭地级市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于2007年8月15日前确保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母猪饲养者。
五、管理与监督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母猪饲养者。各市和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核实本地饲养母猪数量,严防虚报、谎报骗取财政资金。
(二)各级财政、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表:1.广东省能繁母猪饲养场(户)登记表(略)
2.广东省种猪场登记表(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二0 0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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