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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回收违规使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劳社办[2007]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07 | 生效日期:2007-08-07 |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清查情况的报告》(冀劳社呈[2007]66号)就我省农保基金分级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建议等向省政府做了专题报告。省政府领导对加强农保基金管理、追讨问题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加快回收违规使用农保基金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涉及到政府批准和财政部门担保而又确实无法收回的基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限期偿还。
二、对农保经办机构借支基金用于农保业务经费、人员工资、印刷保险证件以及追讨基金的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按政策确属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对按政策不属财政负担范围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解决。
三、由经办机构自行投资、借给企业、存银行买国债等到期未收回的基金,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负责追讨。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胜诉的,协调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四、对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农保基金,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要保全农保基金债权,待劳动保障部与相关部门协调明确相关政策后,按政策办理。
五、妥善解决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经费问题。目前,县级仍有部分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经费问题没有解决的,应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尽快完成机构移交工作。对农保管理职能、机构、基金等仍在民政部门的县(区),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职能和机构的通知》(冀政办[1998]16号)规定,在年底前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凡农保行政与事业不分的市、县(区),要在年底前实现政事分开。
请各地抓紧组织力量,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的部署,于国家审计署开展农保基金专项审计之前,将存在问题的农保基金予以回收(各地问题基金的情况见附表,略)。从本月起,各地要将本地农保基金的回收情况按月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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