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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实践教学中心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卫规财发[200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25 | 生效日期:2007-06-25 |
省属各高等医学院校: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事业取得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大,学校基本教学条件尤其是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明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医学教育发展的瓶颈。为推动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发展由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建设,实现由医学教育大省向医学教育强省的转变,全面提高高等医学教育教学水平,确保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以改善实践教学基础条件为着力点,在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实施实践教学中心建设项目,即省财政与省属医学院校共同筹资,面向8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以实践教学仪器设备配置为重点,集中资金用于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建设若干个综合性实践教学中心,以形成规模适宜、设备齐全、技术适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较好满足本专科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平台,使省属各高等医学院校本专科生实践教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实践教学规范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得到有效保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财政计划重点支持建设的实践教学中心为: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中心、护理技能中心、医技专业技能中心、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等7类。山东中医药大学、潍坊医学院、泰山医学院、滨州医学院、济宁医学院、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等8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均可根据需要从中选择申报项目。
实践教学中心建设实行项目管理,一个实践教学中心为一个建设项目。各校申请建设的实践教学中心数量与种类不得超出省里规定范围,名称需与确定的建设项目名称一致。中医药院校可结合专业情况对申请建设中心名称作适当调整。
二、申报原则 ㈠优先满足医学骨干专业实践教学需要。各校以满足医学(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药学等骨干专业的本专科生实践教学需要为重点,选择申报建设项目,制定建设计划,以骨干专业实践教学水平提高带动学校整体教学质量提高。
㈡优先购置教学基本仪器设备。根据国家医学本专科实验实践教学标准与要求,各校要立足本专科教学基本需要,补充、更新实验实践教学急需的仪器设备,做到适用、经济和技术先进。
㈢坚持扶弱与扶优相结合。以高校本专科教学水平评估达标为底线,优先申请有助于高校本专科教学评估达标和满足骨干课程实践教学需要的项目。少数具备申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力的实践教学中心,也要积极申报,省财政将给予优先支持,使其发挥好实验教学示范作用。
㈣坚持软硬件建设并重。遵循科学建设、集中建设的原则,整合存量,合理确定增量,通过优化整合与补充更新,推进实践教学中心硬件建设。同时大力推进实践教学管理体制改革,转化运行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㈤坚持统一规划、共同建设。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学校共同出资、学校为主实施、政府全程监督的方式进行。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实践教学急需的仪器设备,实践教学中心房屋建设、低值耐用品及易耗品购置等所需资金主要由学校解决。学校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实践教学中心建设计划,选择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 所报实践教学中心应为省属高等医学院校校(院)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和专业技能训练中心,教学覆盖面广,形成规模化的实验实践教学环境,具有组合优化的高水平实验教学团队,教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为学校骨干专业人才实践技能培养提供有效支撑。
四、申报程序 各学校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其现有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和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校内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出学校实践教学中心总体建设计划和单个申报项目建设方案,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实践教学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书》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实践教学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并务于7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报至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通过现场考察、会议评审等方式,对各学校申报的实践教学中心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五、相关要求 ㈠各学校所提供数据必须真实齐全,凡提供数据不实或建设计划不可行的,均不予批准立项。
㈡对各学校所报项目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省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与经费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卫生厅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全省实践教学中心总体建设规划进行调整,各学校须按最终批准下达的建设计划和项目方案执行。
㈢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实践教学中心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重要措施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盘谋划,科学设计,精心做好项目配套和实施准备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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