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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进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2007-06-15
 

各有关区、县统计局及主管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的通知》(国统字[2007]68号)精神,为了检验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取得调查的组织实施经验,市统计局决定选择部分重点企业进行试点工作。现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方案
          2.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表(略)
          3.试点企业名单(略)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工业增加值是工业统计重要的总量指标,也是GDP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工业增加值计算方法统一规范,数据更加准确,国家统计局决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成本费用调查制度,直接采集计算工业中间投入和增加值所涉及的基础数据,通过严密的计算方案,由上级统计部门统一计算工业增加值和工业增加值率。

  二、试点内容

  本次试点通过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成本费用明细项目进行调查,检验“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表”设计的合理性,以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调查方案提供依据,同时取得调查的组织实施经验。试点调查表式详见附件二。

  三、试点范围

  试点在部分区、县和主管单位进行,选择3个大类行业,共25家调查企业。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三。

  四、试点要求

  试点企业填报2006年的全年数据,请试点的区、县统计局和主管单位将报表于2007年7月5日前报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处。

  五、组织实施

  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试点由试点的区、县统计局和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该项工作是工业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同时,应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深入企业调研结合起来,积极听取被调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被调查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试点工作,特别是企业财会人员要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财务明细科目的归集和填报。市统计局将于报表上报后,选取部分试点单位和被调查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调查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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