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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安监管办[2007]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07 | 生效日期:2007-06-07 |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管总调度〔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故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四)较大以上涉险事故;
(五)较大以上未遂伤亡事故,具体包括:
1.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的事故;
2.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
3.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
4.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垮塌事故;
5.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
6.涉外事故;
7.其它较大以上未遂伤亡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一般事故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在24小时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较大以上事故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在2小时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较大以上未遂伤亡事故参照较大以上事故报送。
三、事故报告内容
按《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见附件)所列内容报送。
四、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统计口径
发生在本地辖区的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包括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发生的事故和无证无照矿山、烟花爆竹生产事故。
五、事故月报表报送时间
各市局每月3日前向省局报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月报表,各市每月6日前向省局报送各类事故综合报表。
附件: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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