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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攀办发[2007]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6-18 | 生效日期:2007-06-1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准确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逐步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攀枝花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就做好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经济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可以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有利于对服务行业实施重点统计监测,跟踪产业发展动态,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和效益,为加强和促进服务业管理提供依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当前服务业统计工作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行业覆盖范围面不全,难以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全貌,不能够为决策提供及时有效服务。因此,加强和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十分必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理清思路,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 服务业分布行业广,涉及企业多,统计的工作量大,任务重,因此要根据攀枝花的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行业发展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指标相结合,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决策、部门行业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较为翔实的统计资料。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对象是: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根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结合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内容要能够综合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结构、速度、效益,建立起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体系。
三、狠抓落实,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统一制度、部门合作、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划分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实施;直接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难以明确管理部门的相关服务业的抽样调查。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及时做好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和考核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各部门和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附件)。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顺利进行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市、县(区)统计局要增加服务业专门统计人员。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落实好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将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加强依法统计,维护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和严肃性。加大统计法制宣传,提高统计法制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漏报、虚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服务业的统计数据未经统计部门确认,不得对外正式使用。
附件:攀枝花市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攀枝花市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攀枝花市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一、市农牧局:负责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其他农业服务业,畜牧服务业和技术推广服务(指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推广、扩散和转移的活动);
二、市林业局:负责林业服务业和自然生态保护;
三、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水利管理业与农业服务业中的灌溉服务、其他农业服务(指提供机械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服务活动)以及机械设备租赁中的农业机械租赁;
四、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运输代理服务、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汽车租赁;
五、市经委:负责铁路运输业、其他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代理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六、攀枝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航空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运输代理服务、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
七、市邮政局:负责邮政业;
八、市粮食局:负责本系统仓储业;
九、市供销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购销仓储业;
十、市商务局:负责本系统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的批发业和零售业、其他仓储、租赁业、其他企业管理服务、其他专业咨询、其他商务服务;
十一、市科技局:负责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业;
十二、市科协:负责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
十三、市旅游局:负责旅行社、游览景区管理;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中心支行: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
十五、华西证券攀枝花营业部:负责证券业;
十六、市保险业协会:负责保险业;
十七、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十八、市司法局:负责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
十九、市国税局:负责税务咨询服务;
二十、市地税局:负责税务咨询服务;
二十一、市人事局:负责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二十二、市国资委:负责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二十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活动;
二十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勘查业;
二十五、市气象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气象服务;
二十六、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地震服务;
二十七、市质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二十八、市检验检疫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二十九、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环境监测;
三十、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十一、市教育局:负责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其它教育;
三十二、市委党校:负责党校教育;
三十三、市卫生局:负责卫生;
三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三十五、市民政局:负责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三十六、市文化局: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出版业、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业、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三十七、市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告业;
三十八、市档案局:负责图书馆与档案馆中的档案;
三十九、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休闲健身娱乐业;
四十、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
四十一、市民宗委:负责宗教组织(指寺庙、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和经批准的宗教组织的活动);
四十二、市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
四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业、广告业;
四十四、市公安局:负责保安服务;
四十五、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园管理、广告业;
四十六、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咨询服务;
四十七、市统计局: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各类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发布。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以上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如有变动,应及时与市统计局联系,做好相关服务业统计职责变动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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