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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经贸内贸[2007]1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29 生效日期:2007-04-29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商建案[2007]39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完善二手车交易信息统计平台,进一步做好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认真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填报《商务部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于2007年5月15日前汇总报我委。

  二、组织并督促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认真做好月度统计报表(见附件2-4)的填报工作,于每月5日前报送我委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三、各市要重视和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二手车市场发展情况,每年1月底前将前一年本地二手车市场发展情况报我委。

  联系人:省经贸委内贸办符爱琴
  电 话:0571-87056751
  传 真:0571-87058237
  电子邮箱:faq@zjjmw.gov.cn

附件:1. 商务部二手车信息统计工作备案登记表(略)
     2. 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略)
     3. 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略)
     4. 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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