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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价房[2006]1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6]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涉及我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行政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主要收费项目共10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个体工商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税务登记验证收费、税务发票工本费、公路养路费(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基金)(见附件)。涉及个别司机和出租车企业新购出租车上牌和出租车新从业人员需要办理执业证照时才发生的相关收费项目以及其它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费的相关规定按《通知》执行。
二、我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
根据国家10部委建城[2006]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运营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减免"的精神,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为按市地税局核定的每辆出租车月定额营运收入1.2万元的0.8%收取。
三、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费的其它相关规定
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费的其他相关规定,按《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出租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6]56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沙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事业性及政府性基金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略)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6]56号)(略)
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执行湘财综[2006]5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财综[2006]62号)(略)
长沙市物价局
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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