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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民文[2007]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市民政局:
你市申报的“霞光计划” 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已经民政部批准,资助额 万元,请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执行。项目举办单位要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单位法定代表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建设项目应在2007年9月底前竣工,项目竣工后,项目举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填写项目竣工登记表,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低保处。省辖市和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监督项目的实施,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厅将对各地组织实施霞光计划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河南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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