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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财建[2007]4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25 | 生效日期:2007-04-25 |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本办法下发较迟,2007年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项目集中一次申报,申报时间截至2007年6月30日。从2008年起,项目申报时间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07年04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闽江、九龙江(以下简称“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闽江专项资金和九龙江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以项目形式安排,按照“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确保实效。
第四条 鼓励流域上下游各设区市通过协商、签订协议等方式,以保护流域水环境,改善水质,保障生态需水量为考核要求,明确双方的补偿责任和治理任务,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条 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根据“两江”流域、区域交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对“两江”流域中上游县市区实施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闽江专项资金(2007-2010年)每年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1.福州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
2.三明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
3.南平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
4.省环保局每年安排1500万元,
5.省发改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
(二)九龙江专项资金(2007-2010年)每年2800万元,资金来源:
1.厦门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
2.龙岩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
3.漳州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
4.省环保局每年安排800万元。
第七条 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漳州、龙岩六市政府每年共出资安排的4000万元资金,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上缴省财政。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支持列入“十一五”市长目标责任书内容和“两江”流域年度整治计划的项目;实施闽江、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
第九条 根据“两江”流域污染源状况,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
1.工业污染整治及防治
2.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3.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
4.其他污染整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条 省财政厅、环保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环保工作重点,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流域有关县、市(区)下发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按照省财政厅、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环保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年度内分两次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第一次主要申报跨年度实施的项目,第二次主要申报年度内实施的项目。
2.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报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在年度内分两次集中上报省财政厅、环保局,第一次集中申报时间为1月31日前,第二次集中申报时间为5月31日前。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为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汇总上报的申请资金补助文件和《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表1,包括电子版一份)。附件为申报项目的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业污染整治及防治项目
附件包括:《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表2);本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函;申领的排污许可证及相关环评批复。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中涉及污染源企业关闭的还需提供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完成化学需氧量(COD)等污染物削减任务完成突出的相关文件和监测报告;县级以上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及整治等项目
附件包括:《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函。
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目的、意义;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及实施方案;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详细经费预算;项目实施后预计实现的量化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环保局牵头对各设区市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对申请补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专家评审),年度内分两次提出补助项目计划,第一次主要安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补助项目计划于每年2月28日前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每年3月31日前由省财政厅、环保局联合下达第一批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第二次主要安排本年度实施的项目,补助项目计划于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每年7月30日前由省财政厅、环保局联合下达第二批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两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程序和资金安排按照每年省政府专题会议确立的“两江”治理重点和省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项目安排情况应及时告知省环保局,避免补助项目重复安排。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分两期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第一期在补助计划下达一个月内拨60%,第二期在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后拨付40%;其中工业企业补助项目开展“以奖代补”试点,原则上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单位申请第一期60%补助资金时,需填写《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3,以下简称《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审核并盖章后,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审核后下拨。
2.申请第二期40%补助资金时,除《申请表》外,还需附上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财政局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实行“以奖代补”的工业企业补助项目需附《申请表》和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财政局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配套、自筹资金,明确整治目标、项目责任人和建设期限,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对正在实施的补助项目,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施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环保局、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设区市环保、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正在实施的补助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施情况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汇总书面报告省环保局、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对正在实施的补助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抽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项目,应采取措施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措施未到位的,暂缓拨付所在市、县、区的专项资金补助;对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和资金的;
(二)骗取、挪用、挤占、侵吞专项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四)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不动工,且不向省财政厅、环保局报告的;
(五)项目的配套、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六)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七)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建设期限到期半年后仍不能竣工投入使用的;
(八)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的。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或需要暂缓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环保局提出变更或暂缓实施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流域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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