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榕价费[2007]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6 生效日期:2007-11-01
 

市精神病人疗养院:
  你院“关于调整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把原按月收费改为按日收费,按日收费后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收费项目、标准如下:
  1、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床位费9元/人.天;护理费6元/人.天);原治疗费项目改为诊查费,收费标准由原每月60元改为2元/人.天);综合训练费收费标准由原3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杂支洗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每月40元改为1.5元/人.天;化验费由原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
  2、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按天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向住院患者提供费用日清单,患者出院时提供费用汇总清单。
  3、市精神病疗养院要进一步改善住宿条件,按相应护理等级做好住院病人的护理工作。
  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州市其他机构
2007年11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