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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提取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达市府办[2007]1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11-03 生效日期:2007-11-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4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提取(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比例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土地储备,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市各级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缴入同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比例计算提取,并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提比例仍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批复》(达市府函〔2004〕321号)执行,即按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15%的比例确定,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总成交价款中计提。

  三、征地调节基金按不低于土地收益的10%比例安排。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各级已按土地收益的10%比例提取征地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等,各县(市、区)仍按此比例执行。

  四、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支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土地收益的5%比例安排,专项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提高。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切实解决生活困难群众居住问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土地收益的10%比例安排。

达州市政府
2007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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