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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剑阁至苍溪和金子山至凉水段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发[2007]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28 | 生效日期:2007-02-28 |
广元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苍溪经剑阁至凉水公路收费立项的请示》(广交[200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县道X4063线剑阁至苍溪段长92.1公里,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川发改交[2005]312号文批准,按二级公路,沥青砼路面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7]7号文核定该项目工程预算为11480万元;县道X4043线剑阁金子山经竹园至凉水36公里,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川计交[2002]968号批准,按二级公路,沥青砼路面改建立项,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函[2007]6号文核定该项目工程预算为3230万元;两段路合计128.1公里,预算总投资为14710万元,其中:无偿投入5120万元;有偿投入9590万元。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收文[B2006]第3024号批示精神,同意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
二、以上两段路作为政府还贷项目,纳入你市"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管理,并与已收费的县道X4043线剑阁至金子山24.2公里二级公路(含1705延米隧道)合并为一个收费项目。工程交工验收,经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以偿还银行贷款。
三、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工程投资必须控制在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复的概算内,并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程序,确保标准和工程质量。收费站须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设置。
四、工程改造期间,不得设站收费。该项目为政府还贷项目,严禁擅自转让公路收费权益。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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