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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延长期限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发[2007]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2007-02-28
 

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试收费延期的请示》(宜市交[2006]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岷江一桥、金沙江中坝大桥、长江公路大桥和金沙江戎州大桥(以下简称"四桥"),经省政府阅办文件[2004]第2813号,同意"四桥"改设站收费为年费加次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发[2005]7号文批准,"四桥"按政府还贷项目试行收费,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
  鉴于你市长江公路大桥由于建设贷款资金到位较晚,工期将延至2007年底,以致不能提供"四桥"完备的试收费转正资料。经研究,同意延长你市年费加次费试收费期限,即由2005年3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你市应抓紧长江公路大桥的施工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并按时办理收费转正手续,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四桥"年费加次费的收费标准、票据使用、征收范围等仍按川交发[2005]7号文执行。

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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