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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27 | 生效日期:2007-03-01 |
根据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注册地点在宝安、龙岗两区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对注册地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取消总量控制;对已成立的注册地点在宝安、龙岗两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其存续条件符合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方面的规定,可以将注册地点变更到特区内。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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