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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办发[2007]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2007-03-0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我市将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并建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行政区域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其中: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力量对部门(单位)自查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各区县(自治县)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工作方式。

  (二)各部门(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发)和我市贯彻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财政局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

  1.学习领会财政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做好清查的启动工作。

  2.成立资产清查组织机构。

  3.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方案及相关文件。

  4.对市级部门(单位)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进行资产清查业务培训。

  5.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6月)。

  1.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完成自查,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部门(单位)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本系统、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及有关资料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全市资产清查统计表及相关资料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三)总结核实阶段(2007年7-12月)。

  1.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

  2.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及建立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支撑。

  3.根据资产清查结果,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4.各级部门(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为下一步资产核实奠定基础。

  5.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崔坚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马千真、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为成员的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办公室牵头,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和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市财政局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要把此次资产清查作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资产清查的结果直接影响各级各部门(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安排,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要加大资产清查的组织力度,严格工作纪律。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订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虚报瞒报。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更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资产清查中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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