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7]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28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继续试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期一年。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96号)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