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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7]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2007-02-27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试行期限已到,根据试行期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精神,现就驾驶员考试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考试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其考试费标准调整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补考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在考试费中列支,具体标准为: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130元/人.次。考试者在租用场地参加考试不合格的,第一次补考,场地所有者不收场租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考训场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四、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五、摩托车考试费最高收费标准为150元,具体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7年3月31日止,从2007年4月1日起驾驶员考试费按本文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执行。但2007年4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通过旧科目二考试的考试人员,其科目三(旧科目三)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每人每次340元(使用电子考试系统)或每人每次280元(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执行。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七、新的收费标准有效期三年,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除考试场地租赁费和考训场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外,其余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福建省汽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2.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3.福建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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