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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筑府办发[2007]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2007-02-2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精神,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6号)要求,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1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资产清查工作任务
  (一)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全面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量和价值量等信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益的“家底”,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资产处置收入和对外投资等情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查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各单位资产及财务管理。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二、资产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暂不纳入工作计划,待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的清查。
  4、损溢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6、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市属各部门和全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
  (二)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具体权限,以及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资产损溢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资产清查工作步骤 和时间安排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以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月)
  1、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2、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
  4、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5、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
  6、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月至5月)
  1、单位自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1)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范围内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 3)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范围内各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初稿。
  3、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清查结果“初稿”进行修改确认。
  4、上报资产清查材料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上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报送资产清查材料应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还应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市属无主管部门的部门(单位)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本部门(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电子数据、纸质材料、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2)市属各主管部门(单位)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电子数据、纸质材料、工作报告,以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电子数据,资产清查报表数据应以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树型结构,报送市财政局。
  (3)各区县(市)财政局于2007年5月10日前将本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电子数据、纸质材料、工作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正式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汇总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
  (三)总结整改阶段(2007年6月)
  1、市财政局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我市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已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资产清查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组织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产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资产清查有关规定,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 三)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对清查出来的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要按照资产清查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审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四)各区县(市)财政局、各部门、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单位对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巩固资产清查结果。
  (六)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各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系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市财政局将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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