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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7]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01 | 生效日期:2007-03-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工作,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0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停止审批集资合作住房建设(单位自建房)项目,禁止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二、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确需申请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供应对象必须是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住房困难户(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市房改办要出具并界定允许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证明,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三、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市建设局会同发改委、国土等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对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对于已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市建设局会同发计委、监察、国土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标准。对住房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集资建房职工,取消其资格,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8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规定的,按照经济适用房定价购买,超过经济适用房面积标准80平方米的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五、对在新政发[2006]2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开工建设或批准立项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由市监察局、建设局在近期进行调查,清理和纠正工作按照新政发[2006]26号文件第二条执行。即,应退出原购、租住房。退出原购、租住房确有困难的,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市房改办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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