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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及国有农场、农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6]1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2 | 生效日期:2006-11-02 |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改[2006]6号)的有关要求,经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我省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清理和规范涉及农场、农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重申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中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一并取消:
1、农村教育集资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工收取部分)
3、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改造集资
4、农工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5、农工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6、农工建房用地土地复垦费
7、林业维简费(对农工收取部分)
8、大牲畜执照工本费
9、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对农工收取部分)
(二)取消下列未经省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部分地区、部门自行收取的涉及国有农场或农工的收费项目:
1、强制参加的各类培训收费
2、各类报表工本费
3、治安费
4、农场林业执照费
5、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年检费
6、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费
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收费管理规定的涉及农场或农工的收费
二、规范涉及国有农场、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有关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拟定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继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必须办理的证照工本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只能向发生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国家和省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林业勘测设计费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其收费性质已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土壤肥料测试费、农作物种子检验费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今后,凡是新增加的面向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律不再出台新的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的涉及农工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物价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核定。
(四)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其中非税收入须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的有关规定,申领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五)对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继续保留的涉及国有农场、农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及农工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在当地进行公示。各收费单位、农场场部和各分场(行政村)应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投诉电话,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国有农场、农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收费和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国有农场、农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省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收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维护政令统一。
2、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及农场、农工的收费和价格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加强涉及农工负担的中小学校、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建房、外出务工以及其他环节中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或搭车收费。
3、对国有农场、农工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问题,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农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继续保留的涉及国有农场、农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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