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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区政发[2006]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加快“城中村”改造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划报批
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规划报批程序,确保规划设计标准和质量。“城中村”改造建设申请需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提报规划工作组,汇总后交由区指挥部审核。规划工作组根据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安排部署,具体办理报批事项,申请项目选址,组织招标或委托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详规设计,提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二、关于土地“招、拍、挂”
项目规划批准后,村(居)委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批准同意后,拆迁工作组对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拆迁摸底,土地工作组按有关政策对土地使用性质进行界定。拆迁摸底和土地界定结果报指挥部审批同意后,经济测算组、土地工作组进行项目测算,并由土地工作组组织土地“招、拍、挂”。
三、关于拆迁安置
(一)拆迁安置方案的制订。土地“招、拍、挂”结束后,由中标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拆迁公司,会同有关街道和居村,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拆迁实施方案。拆迁安置方案中关于居民住宅、营业用房和村(居)委办公、营业用房性质、面积的认定,以及拆迁安置补偿,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居民住宅根据居民提供的房产证、准建证、所在村(居)委划定的宅基地证明等有效证件认定;
2.村(居)委办公用房根据当地村(居)委提供的房产证、准建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3.居民、村(居)委营业用房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认定;
4.村(居)所属企业的工业用地按照“退二进三”的有关政策,在片区土地挂牌出让之前,由政府收回并签订出让合同;
5.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营业用房和村(居)委集体办公、营业用屋,均按照“就地还迁、拆一还一、互不找差”的原则安置,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市价抵补;
6.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政策执行;
7.搬迁费、周转费、停业补助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手续办理。有关街道和居村要召集被拆迁人代表,对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经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同意,由区建设局报市建委审批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三)动迁会的召开。街道负责组织召开动迁会。动迁会邀请市建委、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及所属各工作组,公安、司法、法院等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公布拆迁安置方案,下达拆迁通告,由被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四、关于土地收益分配
宗地“招、拍、挂”以后形成收益的40%返还村(居)集体,用于集体公共项目的投资,其余60%用于亏损片区的补助及“城中村”改造建设奖励考核等工作经费。
五、关于亏损片区的改造
对确因拆建比例严重不合理,出现亏损的片区,采取以丰补欠的办法,从政府收益中提取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六、关于社区公共用房建设
中标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的建设,并于居民入住之前无偿向村(居)委交付使用权。
七、关于稳定工作
“城中村”改造建设稳定工作由稳定工作组牵头负责。实施拆迁前和拆迁中,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村居民的思想工作,对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建档,发现后及时上报并有效处置。对改造建设中出现的阻挠拆迁、建设施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安、信访、司法等部门要会同有关街道和居村,及时处理,尽快平息;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要靠上工作,坚决依法处置;对因拆迁安置发生的诉讼案件,区法院要依法受理,及时调处审理。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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