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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府[2006]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印发对省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对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经费节约,确保工程质量和廉洁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完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市、区政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落实分管领导和牵头责任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此项工作。
二、市本级财政拨款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具体实施。
三、各市、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抓紧组织实施。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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