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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财综[2006]1499号、杭价费[2006]2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2-31 | 生效日期:2006-12-31 |
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杭州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关于重新公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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