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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区农牧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乌海政办字[2006]7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各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区第二次农牧业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农牧业普查落实工作,确定普查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将第二次农牧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分管区长作为本区农牧业普查的第一责任人,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本区的农牧业普查职责。

  二、精心选调普查人员,确保普查工作人员到位。目前三区普查机构都已组建,但人员到位情况不是很好。各区要抓紧选调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进入普查机构,坚守工作岗位,扎扎实实开展普查工作。

  三、普查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各区要为普查机构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所需的办公设备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

  四、认真落实普查经费,确保及时到位。根据工作需要,三区普查经费分别确定为:海勃湾区不少于20万元,海南区、乌达区不少于13万元。各区安排的普查工作前期经费不少于5万元,以后根据普查进度陆续到位。

  五、认真做好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普查人员选调后,要做好培训工作;要给普查人员一定的生活和误工补贴,使普查人员安心地做好普查工作。

  六、做好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充分利用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悬挂标语、黑板报、地方文艺活动等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牧业普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牧业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影响普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普查中出现的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予以处罚。

乌海市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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