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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商规[2006]9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各处室:
  《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9月15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商务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川商规[2006]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商务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四川省商务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字〔2006〕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
  四川省商务专项资金分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两部分。
  中央专项资金部分是指中央外经贸发展基金地方使用部分(含中央切块下达和中央集中管理,地方申报项目两块),包括商务部“十二项”工程专项资金、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机电、高新产品研发和技改资金、农轻纺促进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茧丝绸基金等。
  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归口管理
  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实现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牵头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组织业务处室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牵头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开透明
  各专项资金使用应由相关处室组成的初审小组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有的资金还应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必须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项目承办处室须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安排在省商务厅公众网和党政网等媒体上公示(涉秘的除外)。
  (三)定向使用
  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报批,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四)加强监督
  严格项目的审批和资金审核,完善项目资金监督机制。规财处具体负责加强对各业务处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追踪问效,及时对项目申请、批复情况、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厅规财处负责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的统一归口管理,按照商务部、省政府、厅党组对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由分管财务副厅长牵头,规财处负责和参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申报和评审、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厅长办公会报告。
  (一)对于中央切块到省上的专项资金,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主动征求各业务处室意见,原则上谁牵头谁负责提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对口业务处室的专项资金,规财处要积极配合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汇同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方案。
  (三)对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财处要根据省政府和厅党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会同各业务处室制定支持当年度商务工作重点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口商务部业务司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商务部和财政部的要求,由分管业务副厅长牵头,承办处室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申请、项目的验收、资金拨付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一)各种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处室作为承办处室,提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案,会签规财处后与财政厅联合下发。
  (二)承办处室在组织项目申报时,由分管该处室副厅长牵头组织厅初审小组共同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再由专家评审组评审,对评审确定上报项目经会签规财处后由分管业务处室的副厅长审批,报厅长备案。
  (三)承办处室会同规财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负责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资金有关管理的宣传和培训。业务处室在日常工作中涉及使用资金政策的文件,须会商规财处。

  第四章 资金管理程序

  第六条 四川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凡是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由商务部、财政部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财政部、商务部和省上财政厅、商务厅制定的办法、支持的重点及项目经业务处室审核后,由规财处统一管理。
  (二)凡是商务部下达的“十二项工程”等专项资金和其他对口业务处室的专项资金。由对口业务处室会同规财处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汇总、统一会商省财政厅后做好上报等工作。
  (三)对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和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的安排,规财处牵头与有关处室充分协商,制定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统一会商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将方案报分管副省长审批。

  第七条 各专项资金在完成评审汇总后,由承办处室会签规财处后报分管业务厅长审批,并报厅长备案后,再统一向商务部、财政部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为统筹管理,便于厅领导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追踪问效,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业务处室须认真填报《商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送规财处,由规财处统一汇总后,向厅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上报商务部。

  第九条 各处室和厅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厅长办公会确定的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分配方案,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对有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以及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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