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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统法字[2006]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21 生效日期:2006-10-10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统计机构(以下统称为“县(市、区)统计局”):
  按照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晋统字〔2006〕120号)文件安排和要求,市统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面调查了解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查处在统计工作中的虚报、瞒报和拒报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推动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检查内容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九)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和统计执法队伍等基础建设情况;
  (十)农业普查机构的建立、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经费的落实到位、基础条件的保障等工作。

  三、检查步骤  检查从10月10日开始实施,11月15日基本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在做好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行自查,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二阶段:11月15日前,市统计局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所辖县(市、区)统计局及统计调查对象工作开展重点检查。检查组将随机抽取部分县(市、区)的若干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任务和要求  (一)要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实保证这次检查取得实效。要紧密结合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重点,加强对农村统计工作的检查。
  (二)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县(市、区)统计局检查单位数量必须达到所辖区单位总数的15%以上,要查处1件以上较大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三)依法检查严肃处理。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查处。
  (四)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通过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农业普查条例,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对政府统计工作的配合程度。
  (五)加强统计法制信息报道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县(市、区)统计局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改进意见,要不断总结和探索统计执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将其执法进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典型事迹和案例在新闻媒体和统计信息网报道,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于11月20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的总结材料报市统计局法规处。市统计局将把这次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计入对县(市、区)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的年度考核评议中。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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