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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免征森林消防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交综[2006]2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1 | 生效日期:2006-09-21 |
自治区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38号)要求,决定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免征范围:自治区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及桥梁、隧道。
二、车辆范围: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森林消防转用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核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2、车身喷涂有统一的森林消防标志;
3、车辆所有人为森林防火机构;
4、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
5、经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核定,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森林防火机构应加强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的管理,主动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单位做好车辆的核验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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